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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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不尽孝者,不分或少分遗产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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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孟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有小孟(亲生女儿)和小张(养女)两个女儿。2009年9月,孟某去世;2017年7月,张某去世。据查,孟某和张某老两口生前存于济南市历城区某街道村委会集资款8万余元,并按时享有收益,两人另有拆迁安置所得土地补偿款200万,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产一套。小孟认为,自己是孟某、张某的亲生女儿,全部遗产应为自己一人继承。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搬离小张与孟某和张某之前共同居住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的房子。

庭审中,小张申请出庭的各证人与张某、孟某均存在一定的邻里或亲属关系,对孟某、张某生前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各证人证言及张某生前的录音内容,可以证实生活条件较为优渥的小孟在孟某、张某年老生病时期不闻不问,未尽到赡养义务,而生活较为拮据的养女小张对孟某张某一直是尽心尽力的照顾,直至孟某张某去世。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团队解读

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继承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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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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