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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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彩礼返还以及数额如何认定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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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23岁的甲经人介绍于20156月与年龄相仿的乙相识,双方经相互了解,觉得很投缘,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59月同居。20166月,甲、乙决定结婚。甲的父母准备用10万元存款为甲按揭贷款买房。但乙的父母却提出,需要10万元彩礼,才同意双方结婚。两家经过多次协商,决定甲支付乙彩礼8万元剩余2万元用于购买金项链、金戒指、衣服等物品,房屋等婚后由夫妻自行购买。

201610月,甲、乙因结婚琐事以及住房问题、生活习惯问题发生矛盾,且矛盾越演越烈甚至大打出手。最后,甲、乙索性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终止后,甲要求乙返还支付的彩礼8万元,以及购买的金项链、金首饰等物品,但乙却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因甲对乙进行暴力而拒绝,那么甲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法律解析

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存在历史悠久。但其并不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必备条件,甚至因为其的物质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而被否定。所以,以结婚为由所要财物是被法律禁止的。但是彩礼在民间却一直存在,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彩礼的数额也越来越大,男女双方经常会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且甲给乙彩礼8万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乙是要返还彩礼的。那么需要返还多少呢?

可以参考《河南周口市中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之规定。本案中,甲、乙于20159月同居,于201610月终止恋爱关系。双方同居1年以上,且甲对乙实施暴力,直接导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存在过错。参考上述法条,乙应返还彩礼的30%后再减去5%-20%

其次,甲在讨论结婚过程中,曾购买金项链、金首饰等物,算在彩礼里面么?需要返还么?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是增进感情的体现。有赠与的合意并交付,赠与行为就完成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之规定,赠与人无法定事由是无权主张返还的。本案中,甲给乙的金项链、金首饰等物品,属于甲赠与给乙的专用物品,甲要求返还,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但是若不属于彩礼范围且构成赠予的,无法要求返还。建议大家,在恋爱互赠礼物时,不要赠送贵重物品,这些东西一般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分手后若认定为赠与,是无需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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