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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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例:夫妻婚内约定若一方出轨即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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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5月,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确定恋爱关系。20092月甲男、乙女登记结婚。至2011年,乙女得知甲男婚前一直与多名女性保持密切联系且至今没有断绝,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乙女与甲男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内容为:为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签订本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行为,不道德方要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男便断绝了与其他女性的联系。

但自2013年开始乙女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甲男便趁机又与其他女性来往,甚至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146月被乙女发现,乙女与甲男开始争吵。20152月,乙女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男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自己且要求甲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甲男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对其极度不公平,应认定为无效,均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本案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谁的观点可以得到支持呢?

 

法律解析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是法律问题,不应用法律管辖。一种观点认为契约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就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忠诚协议,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协议有效,故乙女要求甲男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归乙女所有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支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确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婚姻不忠诚、出轨等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并没有将之纳入到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男、乙女因双方都同意离婚,故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因忠诚协议约定,归乙女个人所有,但乙女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顺便说一下,如果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不能离婚,提出离婚一方即放弃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直接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故,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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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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