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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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夫妻一方废弃冷冻胚胎是否侵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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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是否有废弃冷冻胚胎的权利?

XX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案件,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女方获赔3万元抚慰金。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环境条件和身体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孩子。2014年底,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孙某体内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孙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其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每半年支付一次保管费用。2016年7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妻子孙某意外得知王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将胚胎废弃,为此孙某要求王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孙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孙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王某赔偿孙某抚慰金3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在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在孙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王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孙某的目的落空。同时,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王某单方废弃胚胎,使孙某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对孙某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另外,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孙某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王某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王某交纳的,孙某有理由相信王某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王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废弃冷冻胚胎,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亦损害了孙某的生育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女方有权独自中止妊娠,而该案中男方主动废弃胚胎的情况则较为少见,最终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陈文军介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理和生活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这个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品,除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有精神损害;另外还需考虑年龄因素,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是25-35岁,年龄大的受到的伤害也会更大。     

案件中由于王某在海外独自决定停止缴费终止胚胎,不少人关心我国胚胎的保存周期是多长?是否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实际上,胚胎的处置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刚开始做试管婴儿的时候,院方会告知,如果放弃,胚胎夫妻双方要提供书面申请,一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放弃。还有一种情况,若胚胎夫妻长期不缴纳保管费用,联系无果后,院方视为其自动放弃保存胚胎。

事实上,法律将冷冻胚胎界定为具有人格性质的物,无论是我国的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可对其适用,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胚胎,医院和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孙某同时也可以起诉医院,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在做试管婴儿时是夫妻双方共同前去申请的,按照婚姻法,夫妻婚姻期间,共有物,不论是婚姻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必须双方共同协商,没有共同协商,侵犯共有物的可以向院方主张损失赔偿及精神补偿。

本案中,妻子告丈夫侵犯自己的生育权。同样,“妻子瞒着丈夫到医院擅自流产,恼怒的丈夫起诉讨要自己的生育权”的案件也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案例,不少人要问,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1款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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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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