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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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播放公众行为被指涉嫌侵权事件法律分析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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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

1212,一名自称陈某的“90后”女生发表文章《一位92年女生致周某某:别再盯着我们看了》,公开质疑某平台的直播在公共场所直播公众隐私。想一想,自从你踏入餐厅或健身房的那一刻,你就已经被监控摄像机直播到了网上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然而,这并不是该直播第一次陷入类似的争议。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该直播和旗下的智能摄像头涉嫌把教室监控内容当成直播内容,侵犯隐私。

针对该问题,平台也进行了回应,强调平台一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用户分享的监控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审核,并且强制要求商家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直播提示,张贴提示贴纸以提示顾客,对不按要求告知用户的机主,有权强制要求停止直播。

【法律分析】

一直以来,虽然绝大多数人对于街头遍布的摄像头等监控设备都了解可能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但是部分直播摄像头无疑是更加触犯到公众的底线,在安装了该种摄像头且同意他人观看监控的地方,实际被直播的公众对自己正在被直播的情况毫无了解。

在公共区域,如果商家和个人只是为了自我安全等因素合理使用监控,并没有对摄录内容进行实时上传或另用他途,这种摄录行为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在被摄录人不知情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摄录内容上传到网上,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此外,如果在被摄录人不知情和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摄录内容作为商业宣传等用途,可能还会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针对该直播平台是否侵权,存在一些争议,本人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隐私权的界定

1、定义: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范畴: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就拿此次直播事件来看,未经当事人允许就暴露对方行为已经触犯(1)、(3)、(9)、(10)等条例。

3、本事件中对于公众场所的直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有部分人认为选择暴露在公共场所,意味着放弃掉其在这部分的所谓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在区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私人活动”这一概念,就是考虑到公共场所的私人活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考虑互联网直播中的隐私权问题时,不能仅仅因为被拍摄者处于公众空间,就排除对于其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二、针对回应,直播平台能否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内容提供者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其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以侵权信息系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上述信息,可以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这也意味着,尽管该平台将皮球踢给了机主,强调机主的责任,但是在侵犯隐私权一事上,难以完全切割。

三、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等条文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注册用户与直播内容中出现的人员具有同一性时,可以以用户自主操作分享并知情来解释,但在注册用户即发布直播者知情,直播画面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直播平台应尽到审核管理义务。

另外,未成年人的隐私应该受到更多地关注和保护,以防止别有用心者借助观看直播得到的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第十九条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因而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应该严格限制对外发布。

目前,直播平台的竞争早已陷入红海,内容成为各家平台争夺的对象。契合受众猎奇、观赏的心态,加之经济利益驱动,出现各种各样的直播方式,比如这种把监控内容放上网侵犯隐私的所谓直播模式,受益显然也是直播平台。而关于直播的法律规范又滞后于直播的现实发展,法律空白导致直播中频繁出现这种违反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的情况,并且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滋生违法犯罪问题,被侵权人应该及时追究直播内容提供者、平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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