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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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伙出轨离婚赔女方200万,夫妻婚内签订“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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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8月,杭州的林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中还提交了一份“忠诚协议”的证据,协议中罗列了林某与妻子韩某对家庭的各项承诺,而关于离婚部分的内容大致如下: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某承诺,如其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某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林某向法院解释说,“这是结婚后双方因为几次吵架为了缓和矛盾而决定签署的协议,现在虽然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要给女方支付500万才能离婚,希望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之后,人民调解员联系了韩某到场进行调解,韩某当时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林某兑现“忠诚协议”的承诺。经过几次协商,林某答应通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价折价200万补偿给韩某。最终,在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归属之后,林某和韩某以调解的方式离婚。

【姚志斗律师分析】

现在许多新人出于对以后家庭的考虑,在结婚时,都会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各种禁忌事项,来提醒和警示婚后不要做有损于家庭的事情。那么到底何为“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签订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忠诚协议”的界定

定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法律上界定:从目前相关立法来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涵盖,明确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也体现对我国配偶权被侵害的受害者的保护。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而法院在这方面的认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忠诚协议”效力的。

现在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理由是:第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第二,夫妻忠诚协议损害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第三,忠诚协议内容违法;第四,夫妻忠诚协议违反损害填补原则。

律师倾向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1、夫妻“忠诚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

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属于婚姻纠纷案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

律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相对于《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言,婚姻行为和合同行为是具体、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在《婚姻法》和《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首先适用《婚姻法》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适用特别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由于本案中的“忠诚协议”在民事特别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某和韩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表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婚姻核心的“相互忠诚”,是对婚姻双方的道德约束。两个人都抱有忠诚婚姻的信念才可以走进婚姻。“忠诚协议”在双方协商、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因而对于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认为,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胁迫等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而更多关于“忠诚义务”相关规定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忠诚协议”的签订注意事项

现在我们在协议中经常看到“如若违反规定,则净身出户”这类的抽象表述,建议改为“如若违反规定,则赔偿另一方多少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定金额,以不超过家庭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宜,而且不能损害老人及小孩的利益。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签订忠诚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忠诚协议”的内容:

限制一方基本人权的相关条款无效。如“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一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②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③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权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

④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⑤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财产分配方案应符合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如财产分配后不能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或是约定了畸高的赔偿数额,法院基本上是不会认可的。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不要在“事故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爱情和婚姻做出一种承诺,起到的主要作用是给双方带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若想彻底解决家庭矛盾纠纷、保持婚姻稳定,还需要夫妻双方在关心照顾家庭、彼此尊重等方面共同努力。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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