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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怎么维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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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受人在与开发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在买受人起诉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甲在2008年初购买了乙开...

概念解读

买受人在与开发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在买受人起诉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参考案例

甲在2008年初购买了乙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套,甲在与乙签订购房合同时,甲预交10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1年后,乙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房屋买卖中故意隐瞒自己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欺诈,甲乙之间的购房预售合同无效,乙应返还甲的购房款10万元,同时赔偿甲4300元的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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